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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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期间就业创业扶持
1.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办理渠道: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在高校申请,经高校初审,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2.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
政策内容:省内院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科生,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
办理渠道:各高校
3.推行现代学徒制
政策内容: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下达。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承办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二、离校后就业创业扶持
4.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服务内容:到福建省属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应到省人社厅行政服务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11号)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到设区市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市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县(市、区)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本县(市、区)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员)就业的,相应到设各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6.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人事代理服务
政策内容: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毕业生可到单位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个人代理需求,办理档案委托管理、落户及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代缴、职称评审等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办理渠道: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9.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和一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0.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我省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11.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办理渠道: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12.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
政策内容: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三、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13.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支持
政策内容: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年度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在闽工作期间由省财政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办理渠道: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其他设区市人社局和中央驻闽单位自行负责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
14.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 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办理渠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
15.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
政策内容:根据《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号),对入选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经3年的跟踪考核后对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也可以通过福建省引进人才网(http://www.fjrs.gov.cn/fjrc)进行下载表格填报或注册填报。
四、鼓励到基层就业
16.鼓励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
政策内容: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7.鼓励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政策内容: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拿出乡(镇)招考公务员职位的60%面向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放宽报考条件,一般不限专业要求。县级及以下机关和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县(市、区)的机关单位公开招考,不得在工作经历方面设置门槛。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核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18.试用期工资
政策内容:对到我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9.计算工龄
政策内容: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计算工龄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政策内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不断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县(市、区)的二级医疗、卫生、计生及农业、林业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逐步提高至2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可根据队伍建设需要提高至15%。基层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仍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计人员、农技人员、国有林场技术人员,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
21.拓宽职业发展渠道
政策内容: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和设区市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省级机关每年面向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省和设区市机关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22.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政策内容: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等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以上,特别是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基层服务的,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省属、设区市级和设区市的区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省、市、县农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中级职务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聘任高级职务起到申报“高农高定”前,均须到乡镇及以下机构或地点在乡镇、村农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累计12个月以上。
23.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
政策内容:鼓励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办理渠道:高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
五、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见习)
24.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5.鼓励社会组织和新兴业态企业吸纳就业
政策内容: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业态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26.见习企业(单位)就业见习补助
政策内容: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见习补助标准为:由当地财政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助。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各地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六、鼓励灵活就业
27.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扶持自主创业
28.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9.网络创业扶持
政策内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30.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可给予一次创业扶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1.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2.到贫困村创业
政策内容: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3.创业项目省级资助
政策内容:创业项目申报申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项目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拨付3—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办理渠道:项目申报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站:http//www.fjbys.gov.cn/zxzx1),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操作步骤为:点击网站右上角“服务平台入口”,选择“个人注册”,进入“创业项目申报”。
34.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政策内容: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6.税费减免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各级国税、地税部门
37.支持返乡创业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创业地财政局、人社局
八、扶持创业服务平台
38.创业大本营
政策内容: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39.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办理渠道: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40.创业示范团队
政策内容: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闽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办理渠道:省台办、财政厅、团省委、人社厅。
41.创业示范基地
政策内容:对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办理渠道:省台办、财政厅、团省委、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