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接收2016年福建省外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闽人社函【201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6年福建省外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来闽就业报到工作,规范就业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落实到我省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的,请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签订的单位,将《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落实到我省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三资企业、其他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当与就业单位所在地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其中落实就业单位且工作或户籍地在福州地区的,也可与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福建青年人才开发中心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福建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服务中心、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均不含分支机构)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就业报到证》派往就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人社局或相应的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省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前,须按照就业单位隶属关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就业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到相应省或市、县(区)人社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福建省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派往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档案、户口随转随迁,组织关系开至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并告知毕业生回闽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待就业登记、报到、迁转户口:
(一)及时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 (http://fjjy.fjbys.gov.cn/fjbys/web/nojobreg.jsp)进行待就业登记,以便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二)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厦门市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到福建省外就业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同意出省就业的有关证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申请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邮政EMS档案专递,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档案不予受理。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未按我省规定转至生源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或已就业毕业生档案未按规定转至具有管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将予以退回,所需邮费由寄出单位支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大中专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各有关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厅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地 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
联 系 人: 刘婷
联系电话:0591—87674885
附件:福建省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1日
备注:关于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厦门市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经请示省人社厅,统一到所在县(市、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到,盖县(市、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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