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函〔2016〕18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6号)要求,为做好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实施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约定,2016年中、法两国互派的实习生名额各为1000名,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发放,实习期为3-6个月,实习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国家规定标准为实习生发放实习补助金并办理有关保险。实习生的招聘由企业与实习生遵循市场原则自主对接、双向选择。人社部在中国国家人才网(www.newjobs.com.cn)开设“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专栏,开展政策解读、流程发布、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实习生选派条件
(一)赴法实习人员条件:已完成至少三年高等教育的省内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毕业文凭未满一年的我省青年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毕业生),已成年且未年满30周岁。
(二)来闽实习法方人员条件:已完成至少两年高等教育的法国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法国或中国高等教育文凭(包括高级技师证书“BTS”和大学技师证书“DUT”在内)未满一年的法国青年毕业生,已成年且未年满30周岁。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部已有信息渠道和宣传材料,依托各自官网特别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站及时转发相关信息,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有关宣传材料,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深入高校、技师学院和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讲活动,引导有需求、有能力、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有意愿接受法国实习生的企业自愿参加计划。
(二)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各地要发动各类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挖掘和收集当地企业(单位)意向接收法国实习生的需求信息,及在法国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单位)意向接收中国实习生的需求信息。各地收集的岗位信息请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附件1和附件2)。
(三)规范出境审核。中国实习生的身份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实习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设区市人社部门申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社部门依据中法实习实施方案,对提出申请的中国实习生身份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做好“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工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出具人社部统一式样的“千人实习生计划”确认书。
(四)严格入境审批。对境内企业提出使用法国实习生的申请及法国实习生基本情况的审批,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申请时,需填写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境内实习单位的登记证明(复印件);2.三方协议;3.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法国文化中心出具的实习确认函;4.持有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5.本人健康证明 ;6.实习期间的国际医疗保险证明(保险额度最低3万欧元,覆盖医疗和住院费用,即在中国停留期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或运送回国的费用)和民事责任保险证明;7.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加注“实习”字样的就业许可。法国实习生入境后,持加注“实习”字样的就业许可、Z字签证、三方协议等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办理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就业证。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明确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并于2016年5月27日前将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报至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各地要保持与本地接收企业(单位)和赴法中国实习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实习进展情况(附件3和附件4),总结典型做法,有关进展情况和做法请分别于6月12日和12月11日前上报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审批工作情况,纳入外国人就业许可审批工作报告制度范围,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一并上报省人社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五、联系方式
工作中如有具体问题可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和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联系。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张旭;电话:0591-87674885;
邮箱:bys@fjrs.gov.cn
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张伟波;电话:0591-87529930;
邮箱:jyc0591@163.com
附件:1.拟接收法国实习生的在华企业岗位信息上报表
2.拟接收中国实习生的在法企业岗位信息上报表
3.取得确认书的中国实习生及其在法接收企业信息上报表
4.取得就业证的法国实习生及其在华接收企业信息上报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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