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委办〔2011〕1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促进漳州发展新跨越的人才资源支撑体系,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产业人才高地建设。《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1日
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批产业人才高地,造就一支领军人才队伍,构建促进漳州发展新跨越的人才资源支撑体系,根据福建省《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漳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实施方案》(漳委发〔2009〕8号)、《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实施意见》(漳委办〔2010〕55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市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坚持创新驱动和项目带动,通过“6·18”项目、技术、资本、人才集聚效应,引导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人才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到2015年,在全市建成10个左右省级产业人才高地、30个市级产业人才高地,并依托这些高地,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20名技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形成5个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建成10个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学研创新平台。
二、对象条件
(四)范围对象。我市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
(五)申报条件:
1、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创新成果;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且获得国家、省专利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2、团队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团结协作氛围浓厚。
3、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省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每个产业人才高地享有下列各项优惠措施:符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被省里认定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的,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各项政策待遇。
(六)产业人才高地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并可根据不同的研发方向选拔确认1名团队带头人为领军人才,给予每个产业人才高地2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负担办法按“漳委办〔2010〕5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人才培养等。
(七)同级财政每年适当资助 5-1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出国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八)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面向省内外及海内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除产业高地按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外,由同级财政每年适当给予每个创新岗位科研津贴。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不占事业单位编制。
(九)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或与我市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产业人才高地,按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并积极推荐申报为科技型企业。其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项目成果,通过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平台(简称“6·18”)优先推介转化。
(十)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站资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5万元一次性的科研和生活补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漳工作的,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十一)以漳台电子信息、石化、钢铁、机电、食品、电力、光电光伏、汽车汽配、特殊玻璃、海洋产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对接合作为重点,以产业对接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台湾农业创业园为载体积极推进漳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市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十二)以产学研结合为主要方式,引导和鼓励校、所、地、企四方合作。以科研项目和技术、产品研发为载体,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或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高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十三)鼓励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进使用。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科技攻关项目,市、县(市、区)的科技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产业人才高地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对符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及时上报省有关系列评审,聘任时不受评聘年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十五)产业人才高地中领军人才享受我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医疗待遇[见《漳州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医疗保健暂行办法》(漳委组综字〔2007〕6号)],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妥善解决领军人才住房问题,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漳委发〔2007〕7号)中的规定为领军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领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人意愿,就近选择工作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十六)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申报程序
(十七)申报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对象填写《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事局。
2、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初定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组织管理
(十八)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所在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为主进行管理,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及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事局具体负责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把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助;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对产业人才高地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军人才医疗保障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括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的落实工作。当地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给予配套支持。
(十九)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个管理期为3年,每年评审一批。
(二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实行考核评估与资助挂钩的机制,对管理期满的产业人才高地,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高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授予“漳州市产业人才高地”称号,继续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产业人才高地建设△ 办法 通知
抄 送: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2011年2月11印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