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人事局
漳人综[2009]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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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范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人事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配 毕业生 见习基地 管理办法
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规范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范围内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目的是发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在促进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方面起示范作用。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应坚持学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政府管理,见习基地、学校和毕业生三方自愿协作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确定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一)见习基地依托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台资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10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二)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
(三)见习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四)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五)见习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
第六条 申请市级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五)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级基地的申报程序
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县(市、区)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
第八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计划或与市属大中专院校直接商定的毕业生见习计划,安排毕业生见习,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和安全管理。
(二)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三)负责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指导老师指导费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安排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做好毕业生见习考核和鉴定工作,出具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见附件二);毕业生见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见习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毕业生意愿,无特殊情况都应接收安排。
(五)见习基地所在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每年应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书面报告见习基地的工作开展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优惠待遇
(一)可优先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获得所需毕业生的信息。
(二)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为基地设定的公共财政补贴。
(三)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成效突出的有获得表彰的权利。
第十条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合格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正式行文批准设立漳州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
(二)见习基地、学校和见习毕业生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见习活动:一是由学校与见习基地联系集体报名,学校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二是学生持学生证或毕业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四);三是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见习供需见面会,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每两年对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见习单位改正。
(四)见习基地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见习基地未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的;
2、见习基地对毕业生日常管理不善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4、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就业见习任务或发生见习重大事故的;
5、对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接收安排达不到要求的;
6、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见习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附件一: 漳州市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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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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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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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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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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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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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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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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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专业名称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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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情
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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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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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毕 业 生 见 习 鉴 定 意 见
兹有 学校 (专业) 同学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其考核结果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表现:(约200字)
特此证明。
市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
协 议 书
甲方: (学校)
乙方: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见习使毕业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累工作经验,适应实际工作,为用人单位深入了解考察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为保证毕业生见习基地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需求组织学生到乙方见习,向乙方提供见习学生的实际情况。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学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3、向见习基地所在人事部门反馈见习开展的真实情况。
4、协助乙方处理学生见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的问题。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制定见习规章,明确对见习学生的具体要求。
2、负责对见习学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3、见习结束后,由乙方对见习学生进行见习鉴定,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
协 议 书
甲方: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 (毕业生)
学校 学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 等 名学生(附学生签名的名单,明确姓名、性别、学历、学院及专业)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见习学生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见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见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见习。
三、乙方见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见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见习学生造成见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四、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见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见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见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五、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见习学生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它问题:
1、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七、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